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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徐万东是取保候审的罪犯?

时间:2021-09-08 17:46:57 来源:爱企查 点击数:79614

徐万东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9-02-22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吉0822刑初24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吉林捷威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4521323-1,单位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4906号,法定代表人徐万东。
被告人徐万东,男,1952年12月30日出生,辽宁省昌图县人,汉族,大学文化,中国国民党**委员会党员,吉林捷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长春市。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通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至今。
诉讼记录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27日以通检公诉刑诉(20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万东犯单位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雨、李永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万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春季,被告人徐万东在任吉林捷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给捷威公司在白城引嫩入白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谋取竞争优势,找到白城市引嫩入白工程建设管理局原局长陈某,要求其在工程招标方面给予帮助。在陈某的帮助下,捷威公司中标了吉林省引嫩入白供水工程城市供水工作水泵及配套电机采购项目,工程总造价776.6316万元。2009年7月,被告人徐万东为感谢陈某的帮助,用单位资金向陈某行贿人民币20万元。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白城市人民政府任免文件、吉林省引嫩入白供水工程评标报告、设备采购合同、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于某、王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万东的供述与辩解在卷为凭。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徐万东在任吉林捷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给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万东案发后主动到监察机关投案自首,并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万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春季,被告人徐万东在任吉林捷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给捷威公司在白城引嫩入白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谋取竞争优势,找到白城市引嫩入白工程建设管理局原局长陈某,要求其在工程招标方面给予帮助。在陈某的帮助下,捷威公司中标了吉林省引嫩入白供水工程城市供水工作水泵及配套电机采购项目,工程总造价776.6316万元。2009年7月,被告人徐万东为感谢陈某的帮助,用单位资金向陈某行贿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举证、辨认、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通榆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破案报告一份,证实被告人徐万东于2018年10月17日主动联系监察委第五纪检监察室办案人员接受调查,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单位行贿的犯罪事实。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徐万东的自然情况。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证实被告人徐万东为吉林捷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袁树山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陈某被任命为白城市引嫩入白工程建设管事局局长。
5、吉林省引嫩入白供水工程城市供水工程泵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情况总结报告、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供货清单等材料,证实吉林捷威工程有限公司在白城引嫩入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标的过程。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3月份,省水利厅一个处长给我打电话,说给我介绍一个做水泵代理的经销商,叫徐万东,我说可以。那个处长说让徐万东直接和我联系。当天徐万东就给我打电话了,当时我在吉祥饭店住,我俩在饭店门口见面了,他说想在引嫩入白干点活。我说行,你们公司有这个实力,而且还是朋友介绍,我把我们主管招标的副局长于某电话告诉你,等我回去再交待他一下,然后你们俩联系就行,徐万东说太好了,当时就要给钱,我说不行,先不能拿钱,等以后再说吧。我从长春办完事,回到白城把于某找到我办公室,说长春有个捷威公司,经理叫徐万东,做水泵经销的,要在咱们局里干点活,招标时你重点照顾一下,到时候我让他和你联系。之后我告诉徐万东和于某联系了,具体过程我没细问,后来我知道捷威中标了城市供水工程泵站水泵及配套电动机设备采购项目。2009年6、7月份的一天,徐万东来到我的办公室,说是专门来感谢我的,谢谢我帮助他中标,给我拿了20万元,表达一点心意。这20万元钱我下班时拿回水利局家属楼家里了,隔了一两天,我告诉叶静峰去我家取的这钱,我说放在他那保管。
2、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我于2006年8月至2013年2月任白城市引嫩入白工程建设管理局副局长,2013年2月至今任白城市引嫩入白工程建设管理局局长。这个管理局是2006年成立的,陈某担任局长,我当时是分管招标工作的副局长。2009年引嫩入白供水工程城市供水工作水泵及配套电机采购项目最后是捷威公司中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陈某跟我打过招呼,专门推荐了捷威工程公司,让我在招标时给予关照。
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我于2007年7月至今任吉林捷威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2009年4月公司中标引嫩入白供水工程城市供水工作水泵及配套电机采购项目,我们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万东为感谢局长陈某帮助中标工程项目,给陈某送了20万元现金,送钱的事他和我说了,我们在公司账面上也进行了处理,钱是徐万东自己去白城送的。
(三)被告人徐万东的供述:我想向通榆县监委办案人员主动说明我向陈某行贿20万元的事。我于1997年7月在长春市出资注册成立捷威工程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9年3月份,我通过工程公告知道白城市引嫩入白工程建设管理局有项目,就通过朋友找到局长陈某,想给公司承接点项目,朋友联系完后,我和陈某通了电话,我们在长春吉祥饭店见了面,我当面和他说了想承接项目的事,他表示同意,说公司有这个实力,还是朋友介绍的,尽量帮忙。还把主管项目招标的副局长于某的电话给我了,说他回去跟于某交代一下,然后让我跟于某联系。我说那太好了,当时我就想给他拿钱,他说先不能拿钱,等以后事成了再说。后来陈某给我打电话说和于某交代完了,让我直接和于某联系。我给于某打电话,他说他知道捷威公司,陈某已经和他打过招呼了,让我按期投标就行。2009年4月14日,公司中标了。2009年7月份,我来到白城市陈某的办公室,将装有20万元人民币的黑色布兜交给他了,向他表示感谢,他把钱收下了。我是代表公司给他送的钱,钱也是公司的项目款。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吉林捷威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徐万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为2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万东犯行贿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徐万东犯罪后主动到监察机关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行贿犯罪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单位吉林捷威工程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徐万东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  李占玉
审判员  董加旭
审判员  王朋飞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谢承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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